《公司法》di七十一條di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該規定明確,股東可以將所持有股份轉讓給本公司的其他股東。di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分析視為同意轉讓。依照上述條款,成都公司簡易注銷-成都簡易注銷公司可看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依法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可以轉讓給本公司的股東,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人。
轉讓過程中會涉及到股東的利益問題,股東的利益在轉讓過程中如何界定?一個股東想要脫離公司,自己所持股份的利益如何核算?由此帶來的是定價怎么定的問題。再有,一個股東在將自己所占有的股份轉讓時新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又是多少?定價問題沒解決,轉讓中所得稅的收入就難以計算。這一系列的問題歸根結底都是因為事先公司在注冊時沒有資本金,沒有資本金就不能合理地劃分每一個股東所占用的股份,沒有合理的股份劃分就會導致上述的一系列問題。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di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O%的比例稅。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分為技術轉讓和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價款是股東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金或權益等形式的金額,一起實際成交價為股權轉讓價款,從中不得抵扣任何項目。應納稅所得額核定(一般性股權轉讓),以股權轉讓價款減除股權計稅成本和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計稅成本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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