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股權激勵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員工與公司間的關聯度,讓員工與公司一同發展,那么如果發生員工離職,處理方式應當與上述目的保持一致。
在這里,我們需要區分員工離職的情形,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并離職,那么一般處理方式為:已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di三方(如果采用創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di三方(如果采用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期權企業的方式)以zui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員工未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而離職,則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讓其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再行權。這里之所以有所區別,是因為對于正常離職、未違反公司制度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其以往對公司的貢獻,而讓其繼續持有已行權部分,但我們仍建議公司收回,因為上文提到,如果讓其繼續持有,員工離職股權激勵制度怎么辦那么公司后期在進行統一股東身份登記時,對于已經不在公司任職的前員工,無論是聯系溝通或進行其他決策可能都會有很大障礙,阻礙公司進一步發展。
如果公司決定讓正常離職、未違反公司制度的員工繼續持有已行權部分,那么還要觀察其是否有其他離職后義務,比如競業禁止等,如果發生違反離職后義務的情形,則該員工已行權的激勵股權應當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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