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導入
王某、張某和李某于2012年3月3日成立浙江某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王某100萬元,預訂500萬元,預訂期限截止到2019年11月31日,張某支付200萬元,李某支付200萬元。王某認購出資期限已屆滿,需出資但未出資的500萬元,三股東意見不一致,或者意見應及時補充認購注冊資本,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根據實際支付的資本重新設定各自的出資比例,各方面發生糾紛。
律師解讀
未在規定期限內全額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責任。
股東必須按期全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法律顧問溫馨提示:
成都工商注冊在簽訂股東協議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時,股東必須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支付公司的投資,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