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已經出現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將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去掉,換上自己的商標后投入市場銷售的現象。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對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認,對注冊商標有效地發揮其功能和商標注冊人的商品爭創名牌也造成了妨礙,因此,應認定為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為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商標的反向假冒行為有哪些?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我國修改后的《商標法》di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條文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也叫商標“反向假冒”行為。
商標的反向假冒,又稱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未經商標注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分析《商標法》di五十二條di(四)項的條文,可以看出構成該行為的三個要件是一個前提、兩種行為,即行為人在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的前提下,實施了更換其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然后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了市場這樣兩個行為。
“更換”原注冊商標的形式包括:(一)行為人用自己的商標覆蓋原注冊商標;(二)以di三人的商標更換或者掩蓋原注冊商標(根據是否經過di三人同意又可分為兩種情形);(三)將原注冊商標消除而不再加貼任何商標;(四)將帶有原注冊商標的商品重新進行包裝或分裝并加貼自己或他人商標等。
以上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將剝離其注冊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不僅違反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冊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注冊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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