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名”在普通人的生活中是一件很普通的事,雖然尷尬,倒也無關痛癢;但是,企業“撞名”可非小事,很有可能因此觸及法律底線。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發現被“撞名”,千百度簡譜_沙灣縣:“我們是一輩子的親戚”即其他企業使用與自己相同的字號開展經營宣傳活動,面對這種情形,企業應當如何維權?
在筆者代理的原告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東陽市全馨家紡有限公司(原名:東陽市華潤針織工藝有限公司)一案【案號:(2017)浙01民初1328號】中,即存在“企業撞名”問題:“華潤”是原告的企業字號,而被告也將“華潤”作為其企業字號使用,并且在其工廠門頭、屋頂、公司宣傳冊、網店頁面等處均突出使用“華潤”字樣。
筆者作為原告的代理人,通過對原告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已注冊馳名商標、企業字號多重權利基礎的有效搭配組合,zui大限度地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僅成功實現讓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目的,而且使原告所享有的di773121號“華潤”商標首次在民事案件中被司法認定為馳名商標。
那么,一般的企業在面對類似情形時,一般的維權思路是什么?應當從哪些方面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如何制定適當的維權策略?
筆者認為,作為擬進行維權的一方企業(下稱“維權企業”),首先應當梳理己方所擁有的“權利基礎”,根據所享有權利基礎的不同來選擇合適的維權路徑。筆者根據自身辦案經驗及相關法律規定,將此類案件分為以下兩種情形、六種維權路徑,企業被“撞名”該如何維權每一種維權路徑適用的情形各有不同,維權企業可以根據不同的侵權事實,選擇適用其中一個或多個維權路徑。
注冊商標權是一種相對穩定的權利,如果維權企業已將其企業字號注冊為商標,維權相對會比較容易,具體分以下三種維權路徑:
適用該維權路徑的前提,是對方企業對其字號的使用屬“商標性使用”,而非對企業名稱的正當使用。如何分辨兩者的區別?以筆者代理的上述華潤案件為例,對方企業將“華潤”兩字拎出來單獨、突出使用,該等使用行為具有標識服務來源的意圖和作用,即屬于“商標性使用”;相反,假設其在任何場合使用的均是“東陽市華潤針織工藝有限公司”,未對“華潤”二字進行單獨或突出使用,則屬于對企業名稱的正當使用,維權企業就很難主張對方構成“商標侵權”。
在滿足了“商標性使用”的基礎上,再比對產品或服務類別,如果對方企業就該字號使用的產品或服務類別與維權企業所享有的注冊商標核定的產品或服務類別相同或類似(舉例說明:維權企業將其字號注冊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di15類“彈撥樂器”,對方企業在其生產或銷售的吉他上對其字號進行商標性突出使用,“彈撥樂器”與“吉他”屬類似產品),即可主張其構成商標侵權并要求其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1/41新聞搜索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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