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電梯等工程驗收合格證、專用設施的使用許可證以及環保、消防等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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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任職證明、簽字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下載附表填寫)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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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di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di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批。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di二十條 醫療機構改變名稱、江蘇省衛生健康行政許可政務服務事項信息系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di二十一條di一款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di二十三條di二款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規章】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令di35號發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5月16日衛生部、外經貿部令di11號發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下發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