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銷的,員工規定成都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的規范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左右未滿一年的,按一年測算;未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半月薪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di四十四條di五項、di四十六條di六項的要求,成都公司被銷戶的,成都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書依規停止,成都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假如成都公司注銷后,員工被成都公司分配到關系成都公司,對員工工作年限開展持續測算的,青海轄區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行政許可申請受成都公司能夠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假如不持續測算工作年限的,則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成都公司注銷員工賠償上限是怎樣的?
(二)成都公司注銷用人單位按照本法di三十六條要求向勞動者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除用人單位保持或是提升勞動者合同規定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本法di四十四條di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