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作品的創作過程中,應當都有自己的底稿。這些底稿往往如實地反映出作者創作作品的經過和思路,是對作者完成作品的真實記錄。在法律上,可以用底稿來判斷誰是真正的作者。同時,《著作權法》也明確規定,底稿可以作為確認作者的證據。但是,底稿(手寫稿和電腦打印稿)完全可以被偽造出來。所以,單憑“底稿”這一證據不足以證明誰是真正的作者。為了彌補單純的底稿存在的缺陷,原告在向法院提供證據的同時,可以再提供一些創作完成底稿時的相關參考資料,目的是加強底稿的可信度。原告在提供zui后完成定稿的底稿的同時,還要提供創作過程中的中間稿和修改稿。
在一般的案件中,提供了作品的原件一般就能證明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并進一步證明原件中所確定的內容。但是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涉案雙方都有可能提供各自的作品原件,且這兩個作品原件的內容相關,知識出版發行的刊物、辦事設計和包裝不同,僅憑作品原件本身很難確認作品原件的真假。所以,被侵權人在提交作品原件為證據時,首先面臨如何證明其才是真正的作品原件的問題。、
著作權是自作品完成后自動產生的權利,但是著作權人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到guojia版權局指定的著作權登記機構(如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著作權登記手續。對于一般作品進行登記,通過審查合格的,發給著作權人《著作權登記證書》;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登記,通過審查合格的,發給著作權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但是,著作權登記機關只對著作權登記信息做形式審查,對作品真正完成時間、斯里蘭卡專利申請真正作者、真正的著作權權利人等重要事項都不做調查。所以,單獨依靠著作權登記證書所確定的內容來確定爭議作品的完成時間、發表時間、作者和著作權人都是不足的。
著作權中需要鑒定的事項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純技術性的鑒定,主要包括對作者筆記或者作品署名的鑒定,音像制品的鑒定,爭議出版物與正式出版物之間的鑒定,授權書、合同、委托書中公章和署名的鑒定等;二是有關是否構成著作權(包括領接權)侵權的鑒定,這種鑒定要求的專業水平較高,難度也較大。純粹的技術性的鑒定報告,由于技術性含量較高,且有些問題是借助一定的設備和技術來完成的,這類鑒定報告針對所鑒定的具體事項來書有一定的可信度,可以單獨用來支持所鑒定的具體事項。對于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鑒定報告,如果是受當事人一方委托,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都沒有經過法院的法定程序審查和確認,其科學性和公證性不足以支持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認定。為了zui大限度地保障鑒定的公正性,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委托鑒定。
公證書zui直接的效力是確認所公證事項的真實性,確認所公正事項的合法性。另外,各地公正機構都是直接隸屬各地的司法機關領導和監督管理的,基本能夠做到秉公執法。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公證書自身就能夠有效證明所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可以不再提供輔助性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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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i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di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著作權侵權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因此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提起訴訟的原告(通常是著作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其中包括著作權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制品)和其他證據。那么,著作權侵權中常見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一、底稿 作者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