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di二金融法庭依法調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因股東甲某、乙某在公司注銷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法庭依法確認股東甲某、乙某對某制衣公司(已注銷)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0年12月,某制衣公司與原告某銀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50萬元,借款利率為年利率7.4%,借款期限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為某制衣公司發放了貸款150萬元。但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正常歸還本息,原告分別于2013年12月、2015年11月、2018年5月向某制衣公司發出“貸款催收通知書”,某制衣公司承諾盡快償還貸款。2018年12月被告甲某、乙某作為某制衣公司的股東,在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程序的情形下,將某制衣公司注銷。截至2019年2月,某制衣公司仍欠33萬元,結欠利息228362.68元。原告某銀行遂以被告甲某、乙某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了原告作為債權人的損失,要求被告甲某、乙某為某制衣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表示被告甲某、乙某作為公司股東,惡意注銷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而被注銷的情況下,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因不履行清算義務,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應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甲某、乙某辯稱,其對公司法相關規定并不清楚,遺漏清算的法定程序,現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已無法進行清算,其本身沒有主觀故意。
承辦法官在調解中依法向雙方釋明,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當公司出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時,公司即應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或清算組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本案中,股東甲某、乙某作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知悉上述法律規定后,被告甲某、乙某對股東清算義務有了進一步了解,并在經辦法官的調解下,與原告某銀行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某制衣公司(已注銷)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3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被告甲某、乙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同意分期返還。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確認后,該案得到妥善的解決。
法官調解結案后介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惡意注銷公司逃避償還貸款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然而,在現實中,經常存在各種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況,由此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應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公司注銷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
因此,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出現上述不合法行為,即便公司已經注銷,債權人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中,就是屬于公司注銷后,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債權人損失,因此,作為公司股東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記者 黃輝 通訊員 劉英生 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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