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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地區工商部門陸續發布公告,提醒被各級工商機關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名錄屆滿3年前,盡快履行相關義務,并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否則,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遭到聯合懲戒。
四種行為會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企業將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di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di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入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企業將被聯合懲戒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還規定:屆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根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下列管理:
(一)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四)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因“經營異常”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 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 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更為嚴重的是一旦進入該名單,企業將會遭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聯合懲戒,不止企業經營上出現問題,相關責任人在出行、高消費等環節也會遭遇麻煩,正可謂“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不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所以這時候被提醒“異常經營”的企業可要留點心了,趕緊去履行相關義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