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收征管法》di二十五條di一款規定: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成都財務代理通常指財務方面的專業人士以代理的名義,完成他人或公司委托的財務相關事項。財務代理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地核算和監督,提供財務信息,并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逐步開著預測、決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di三十一條di一款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
申報納稅包括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報納稅行為。探討不依法申報納稅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責任,有助于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正確執法。
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款征收管理規定,導致guojia稅款不能及時入庫。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di四十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新《稅收征管法》di四十條di一款明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guī dìng)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finance)機構(organization)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成都公司變更名稱需要提供的資料有 ;
新《稅收征管法》di六十八條明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di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筆者認為,申報不實與虛偽申報的含義是一致的。針對納稅人的不實申報,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di六十三條di一款明確: ;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shàn zì)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納稅人的這種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的規定,但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對這類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di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di六十四條di一款明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di三十五條的規定行使核稅權。成都財務代理通常指財務方面的專業人士以代理的名義,完成他人或公司委托的財務相關事項。財務代理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地核算和監督,提供財務信息,并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逐步開著預測、決策、企業不申報納稅的法律責任控制和分析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稅收征管法》di三十五條di一款明確: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即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成都工商注冊需要辦理銀行基本戶開戶。基本戶是公司資金往來的主要賬戶,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都可以通過這個賬戶來辦理。每個公司只能開一個基本戶。 ;
針對這種情況(Condition),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di六十二條之規定,按 ;情節嚴重 ;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的上述行為既違反了納稅申報的管理規定(guī dìng),也違反了稅款征收的管理規定。稅務機關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di四十條的規定,追繳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的應納稅款,并依據di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新《稅收征管法》di六十四條di二款明確: ;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