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成立:又稱同時成立、簡易成立等,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全部股份或者公司成立方式的第一次發行。第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創業者、所有股東設立。第二家股份公司也可以帶頭成立。第三,根據我國的法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辦法創辦或者籌集股份。第四,報價程序相對簡單。其次,發行的設立:又稱漸進式設立或復雜式設立,是指發行人只認購公司部分股份或第一次發行股份,而其他股份則被募集成立公司的方式。第一次發行可以通過向公眾發行股票,也可以通過不發行股票而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第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行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不能通過發行成立。在第三次發行時,發起人認購了公司股權總額的35%。確定第四個問題的程序是復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可以設立公司或者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和成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整個股份公司。發起人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公眾不得參與認購。發行公司是指發起人訂購擬發行公司某些股份的公司,并將剩余股份設置給公眾或特定對象。公司建立了業務記錄。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財產和獨立的法律責任。因此,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股東必須遵守法律,股東人數應少于50人;道指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正常運作。沒有股東的貢獻,公司就不能成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度。有限責任公司在特定行業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特別高于前款規定的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拍賣行業至少需要100萬元)。所有投資者在自愿協商基礎上制定的章程。經全體投資者同意,股東應當簽署、蓋章。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明確的居住地、名稱和符合要求的組織,其中組織一般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議、執行董事、一兩名監事和經理(ii)法律依據:第二十三條規定股東按照有限責任組織的編號和條件;公司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