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應當將下列申報材料搬到成都人民政府服務中心工程局的窗口。
1.申請公司注冊(申請記錄)。
2.指定代表或聯合代表的授權書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副本。
3.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主要資格證書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副本。
(二)股東為法人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副本。
(三)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應當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副本。
(四)股東為私營非企業單位的,應當提交私營非企業單位證書副本。
(五)股東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副本。
(六)其他股東應當提交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董事、監事、經理的委任文件(股東大會的決議和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和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辦公室文件(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簽名,董事會決議由股東簽名)和身份證件。
7.居住證明。
8.企業名稱事先核準通知。
九、國務院法律、行政法規和決定要求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批準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文件副本。
10.在公司登記申請的經營范圍內,國務院法律、行政法規和決定規定,項目必須在登記前提交批準,并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副本。
(二)符合條件發放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規定: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動力、信貸、自然人名稱、商譽、特許權或者擔保財產的代價出資。
第二十二條公司登記申請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登記前需經核準的決定范圍的,應當報國家有關部門核準登記,并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第五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對受理作出單獨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格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文件、資料進行更正的,應當決定接受。
(二)申請文件、材料填寫完畢并按照法定表格的,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接受,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實事項、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