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從2011年就下發《關于加快環保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為營造良好的環保產業發展環境,成都將實行節能環保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及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意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項目取得di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di一年至di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實行節能環保項目可減免企業所得稅di四年至di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環保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環保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以上內容由成都注冊公司,成都公司注冊,注冊成都公司,成都代理記賬,成都快速注銷公司成都工商注冊,成都商標注冊,成都企業注冊,成都代辦營業執照,成都公司注冊代理,成都代理公司注冊,成都代理注冊公司,成都注冊公司代理,福田注冊公司,福田公司注冊,福田工商注冊,南山注冊公司,南山公司注冊,南山工商注冊,寶安注冊公司,寶安公司注冊,寶安工商注冊()整理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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