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收入開始變得多樣化,很多納稅人有發生工傷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比如出租不動產,建筑安裝,銷售不動產,銷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機動車輛等,銷售購進的原材料,甚至電力、自來水等經營業務。公司在這類業務開具**的時候,經常會出現“超經營范圍開票是否違法”的問題,甚至外界流傳的“這是虛開**”讓人產生悸心。接下來根據**管理的相關法規,與大家剖析“超經營范圍開具**”的到底會帶來什么風險。 成都注冊公司小編提醒你納稅人應遵照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守法經營。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會偶爾發生一些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業務,產生增值稅應稅收入,那么這些超出經營范圍的應稅收入可否開具**呢?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di587號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辦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guojia稅務總局令di37號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細則》)的相關規定,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的行為。相反,《細則》di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明確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而不論發生的經營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納稅人如果變更或增加經營業務項目,應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但這與“超經營范圍”可否開具**無必然關聯。 《辦法》di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行為:(一)為他人、成都公司超經營范圍開具**會有什么風險?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因此納稅人不論是否“超經營范圍開具**”,開具**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相符。結合前述《細則》di二十六條“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的規定,如果虛構經營業務開具**,或者開具的**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包括開具日期,購銷雙方的名稱,貨物服務的名稱,金額等票面信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即便**的貨物服務在“經營范圍”內,都會涉嫌虛開**,給開票方和受票帶來風險。
《辦法》di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規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有“(四)擴大**使用范圍”的條文。“超經營范圍開具**”是否等同“擴大**使用范圍”?且聽解析。在營改增以前,增值稅屬國稅機關征收管理,增值稅適用的**一般是銷售類**或勞務類等**,這些**歸國稅機關管理。2018三級建筑公司注冊條件營業稅屬地稅機關征收管理,營業稅適用的**一般是服務類等**,這些**歸地稅機關管理。因此,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應開具銷售類**或勞務類等**,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應開具服務類等**。納稅人應分別向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領各類**,按適用稅種開具,不得混淆開具。營改增以后,納稅人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也開具增值稅適用的**,營業稅適用的**被取消,增值稅**統一由國稅機關管理。因此只要是增值稅的經營業務,使用增值稅**開具,不論是否“超經營范圍”開具,不屬于“擴大**使用范圍”行為。 成都注冊公司小編告訴你按規定“超經營范圍開具**”不會產生風險。但納稅人必須注意一處特殊規定,就是按guojia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的試點規定。住宿業、鑒證咨詢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的可以自開專用**,但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這就明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專用**”不得“超經營范圍”開具,必須由地稅機關代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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