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組合商標采取對各構成要素進行單一審查的審查方式,即要求構成組合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等元素均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才能通過審查。所以,有人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既然組合商標是分割審查的,其每一個構成元素都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那么,組合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可以分割使用嗎?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的“改變”僅限于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商標。商標在注冊過程中不指定顏色的,核準注冊后在使用中也可以有顏色的變化。除此之外的其他改變都是不允許的,包括改變商標要素的排序、位置、字體、分割等。如果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對其進行分割使用,即只使用了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其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標志就存在明顯的差異,極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一個新商標,這種使用行為不在“核準使用的范圍之內”,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商標注冊人在這個新商標上標注®標記,組合商標核準注冊后可以分割使用嗎?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di四十九條di一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分割使用注冊商標,不視為該注冊商標的使用。一旦注冊商標核準注冊后,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因此,原來核準注冊的商標還面臨著被撤銷的風險。 另外,成都市有限公司注銷公告模《商標法》di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人只有對改變后的標志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準注冊后才能享有改變后標志的商標專用權。 綜上所述,組合商標核準注冊后不可以分割使用,商標注冊人需要改變其注冊商標的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本文由恒大知識產權:整理撰寫,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看完還是不懂?輸入您的問題 >>立即咨詢
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要素中的任意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要素構成的商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組合商標。組合商標因為綜合了其構成要素的不同特點,通常具有圖文并茂、形象生動、引人注意和容易識... 注冊商標組合使用是指在同一商品上同時使用多件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對注冊商標的組合使用作出不允許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不違反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注冊商標的使用規定(即不... 組合商標是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其構成要素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種。 我國對組合商標采取對各構成要素進行單一審查的審查方式,即要求構成組合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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