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銷后負債誰來承擔?一般而言,成都公司合法注銷了,承擔責任的主體即找不到了。可是,假如成都公司的開設、注銷程序流程不符法律法規的要求,那麼成都公司原先的股東、控股股東則要對沒有解決的債務要承擔責任。下邊由法律快車網編在文中梳理詳細介紹有關內容。 《公司法》法律條文二di22條要求:“成都公司資產不能清償負債時,成都注冊公司資本詳細解讀債務人認為未繳注資股東,及其成都公司開設時的別的股東或是出資人在未交注資范圍之內對成都公司債權債務連同清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依規給予適用。” 假如股東注資后又抽逃、遷移部分或所有資金,造成成都公司履約能力不夠,顯而易見違反了資產豐富標準,股東應在抽逃成都公司財產的范圍之內對成都公司債權債務連同清償義務。 若股東將所有注冊資本吸走或抽逃后的注冊資本達不上法律規定zui少額度,應視該成都公司沒法人法律主體,由股東承擔所有的法律依據。 依據法律法規,注銷成都公司理應歷經合法的注銷清算程序,包含告之債務人認為債務等,成都公司注銷后股東承擔債務的情況有哪些?成都公司注銷后股東承擔債務的情況是什么?不然就算早已注銷還可以規定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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