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要求,個體戶是法律規定的個稅納稅人,具備依規執行代收代繳個稅的法定義務,即個體戶向受聘工作人員付款(包含現金結算、轉帳付款和以商業票據、商品及其別的方式的付款)應繳稅個人所得時,應代收代繳其應繳的個稅稅金。 個體戶的界定 (1)依規獲得個體戶企業營業執照,從業企業安全生產的個體戶; (2)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準許,從業辦校、診療、資詢等服務主題活動的本人; (3)別的從業個人生產制造、運營的本人。 個體戶的生產制造、經營所得 (1)個體戶從業工業生產、手工業者、建筑行業、交通業、商業服務、餐飲業、服務行業、修理業及其別的行業生產制造、運營獲得的個人所得; (2)本人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準許,獲得營業執照,從業辦校、診療、資詢及其別的服務主題活動獲得的個人所得; (3)別的本人從業個人工業生產制造、運營獲得的個人所得; (4)所述個體戶和本人獲得的與生產制造、運營相關的各類應繳稅個人所得。 應繳稅收入額的計算方式 依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七條個體戶的生產制造、經營所得,以每一繳稅本年度的收入總額,扣減成本費、花費、稅費、損害、別的支出及其容許填補的以前年度虧本后的賬戶余額,為應繳稅收入額。 個稅交納期限 個體戶的生產制造、經營所得應繳的稅金,按年測算,分月預繳稅款,由繳稅義務人在下月十五日內預繳稅款,本年度終結后三個月內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個體戶以下開支不可扣減 1.個稅稅金; 2.稅收滯納金;罰款、處罰和被收走財產的損害; 3.不符扣減要求的捐贈支出; 4.贊助支出; 5.用以本人與家庭的開支; 6.與獲得生產制造營業收入不相干的別的支出; 7.國稅總局要求禁止扣減的開支。 個體戶經營戶應積極向稅務局領取代繳稅金憑據,據向經營者繳稅; 應開設代收代繳稅金帳本,恰當體現個稅的繳納狀況,并屬實填好《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每個月所扣稅金,應在下月七日前繳入財政,并向負責人稅務局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繳稅金憑據和包含每一經營者名字、企業、職位、收人、稅金等內容的付款工資收入統計表及其稅務局規定申報的別的相關材料; 除此之外,按賬繳稅的個體戶應恰當開展相關繳納稅金的會計賬務處理,繳稅時借記“應付工資”等學科,貸記“應交稅費”學科,事實上交時借記“應交稅費”學科,貸記“現錢”,“存款”學科。 個體戶違規不申報或是申報虛報繳稅材料的一經查證,其未在付款工資收入統計表中體現的向本人付款的賬款,在預估納稅人應繳稅收入額時不可作成本扣減。個體戶應扣未扣稅金的(經營者回絕繳納,繳納人已經將此狀況立即匯報稅務局的以外),由小區業主交納應扣未扣稅金及其相對的稅款滯納金或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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