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公司(Company)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成都公司注冊若是租的某個公司名下的寫字樓,需要該公司加蓋公章的房產證復印件,該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還有租金**。我國允許減少資本,但需明確一定的條件:
關于的減少,主要在我國di178條予以規定(guī dìng):“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zui低限額。”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register)資本的zui大化減少,其程序梳理后概括如下:
1、公司內部決策。首先,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制定減資方案。根據公司法di47條的規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zui大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然后,由股東會來行使決定權。根據公司法di38條di1款di
(七)項及di44條的規定,有限公司注冊(register)資本減少的決定權在股東會,并且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里特別需要注意(attention)的是:減資實行的是資本多數決,而不是股東人數的多數。另外,根據公司法di25條,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屬于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章程也須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會被一并討論和決議,因為這是兩個相依相連的問題。
3、通知并公告債權人。成都財務代理為企業提供財務報表分析;代辦納稅申報事宜;代辦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代辦減稅、退稅、免稅事項;協助企業驗資、評估、年檢、審計工作;配合企業完成稅務檢查;常年提供會計、稅務咨詢服務。注冊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需要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di 178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方法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沒有辦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眾)。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實施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zé rèn)。公司法di205條規定,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債權人保護程序。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Company)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于提供相應擔保,減少注冊資本的條件是什么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
5、法定減資額度。成都財務代理通常指財務方面的專業人士以代理的名義,完成他人或公司委托的財務相關事項。財務代理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地核算和監督,提供財務信息,并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逐步開著預測、決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注冊資本的增減屬于企業自治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資本的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但是,基于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以及公司開展業務的需要,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zui低限額。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di15條zui大化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成都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材料是什么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zui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6、變更登記。公司法di180條di2款規定,zui大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關于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下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2005年12月18日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di27條、di31條、di40條、di56、di73條。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di15、16、18、19條。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注冊資本是法定資本,是股東(Shareholders)認繳的出資總額,需要經過依法登記。一般來說,注冊資本是不容許減少的,如果要減少,要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一個是資本過剩,另一個是虧損嚴重。除了要符合上述條件外,減少注冊資本還要經過法定的程序,比如公司內部決定,還要注意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