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日訊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強化審慎監管,中國銀保監會近日修訂發布了《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簡稱《辦法》)。
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就《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各項科學合理的建議。
《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措施依法落地。《辦法》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銜接,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分行和外資法人銀行、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營業性機構需滿足的總資產要求、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主要股東選擇范圍。二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營商環境。《辦法》將外資銀行部分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和分行開業審批權限進一步下放或調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審批;縮短兩級審批事項的審批時限;簡化外資銀行赴境外發債的部分申請材料要求。三是進一步強化審慎監管。按照中外一致原則,《辦法》在相關許可章節中,相應增加了股權管理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的要求,進一步強化了審慎監管,并對股東變更的內涵進行修訂。四是明確“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對行政許可事項另有規定的,應依照其規定”,為在上述區域實施進一步簡政放權措施預留政策空間。
《辦法》的修訂發布將進一步推動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促進外資銀行參與推動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將堅持對外開放與審慎監管并重,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促進銀行業健康平穩發展。
di一條 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外資銀行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di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外國銀行代表處。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統稱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外國銀行代表處是指受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類代表處。
di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銀保監會有關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規定,對外資銀行實施行政許可。
di四條 外資銀行下列事項應當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業務范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六)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本條di(九)項、di(十)項、di(十一)項僅適用于外商獨資銀行及其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及其股東以及外國銀行。
di六條 外資銀行名稱應當包括中文名稱和外文名稱。外國銀行分行和外國銀行代表處的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國籍以外國銀行注冊地為準,如外國銀行名稱已體現國籍,可不重復。如外國銀行的責任形式為無限責任,可在中文名稱中省略責任形式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銀行在內地(大陸)設立的分支機構的中文名稱只須標明責任形式。
di七條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以中文和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報應當附有中文或者英文譯本。
本辦法所稱年報應當經審計,并附申請人所在guojia或者地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書。
di八條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如要求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應當一并提交該授權簽字人的授權書。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授權書、外國銀行對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承擔稅務和債務責任的保證書,應當經所在guojia或者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并且經中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國境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材料無須認證。
銀保監會視情況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報送的其他申請資料經所在guojia或者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并且經中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zui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金來源合法;
(三)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七)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三)外方股東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受到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同意;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所在guojia或者地區應當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機構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di十一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十條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di十二條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十條規定的條件外,外方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di十三條 本辦法di十二條所稱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是指持有中外合資銀行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的商業銀行,或者不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但依據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章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商業銀行:
di十四條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股東為金融機構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四)社會聲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內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并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可;
di十五條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債務本金和利息;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銀保監會認可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等除外;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di十六條 單一中方非金融機構在中外合資銀行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銀保監會的規定。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在中外合資銀行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di十九條 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di二十條 申請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各股東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合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各股東名稱和出資比例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結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與業務經營相關的信息系統、數據中心及網絡建設初步規劃,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應當確保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與已設外國銀行分行在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業務系統、人員配備等方面有所區分,并在籌建計劃書中說明;
(六)擬設機構各股東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ui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
(八)擬設機構各股東的反洗錢制度,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可不提供反洗錢制度;
(九)擬設機構各股東簽署的在中國境內長期持續經營并對擬設機構實施有效管理的承諾函;
(十)擬設機構外方股東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擬設機構中方股東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十一)初次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應當報送外方股東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規的摘要;
di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籌建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di二十二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業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二十三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各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擬任董事長和行長(首席執行官)的姓名等;與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同一城市設有代表處的,應當同時申請關閉代表處;
(六)擬在開業時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人民幣業務籌備情況的說明,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八)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擬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di二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di二十五條 外國銀行申請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條件,承諾在中國境內長期持續經營并且具備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實施有效管理的能力。
di二十六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分為改制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di二十七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改制籌建外商獨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改制籌建申請資料,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改制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di二十八條 申請改制籌建外商獨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改制籌建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各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如同時申請增加注冊資本,應當標明擬增加的注冊資本金額及幣種;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結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與業務經營相關的信息系統、數據中心及網絡建設初步規劃,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四)申請人關于將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董事會決議;
(五)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由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承繼中國境內分行債權、債務及稅務的意見函以及對改制前中國境內分行的債權、債務及稅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函;
(六)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在中國境內長期持續經營并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實施有效管理的承諾函,內容包括允許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使用其商譽、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提供資本、管理和技術支持等;
di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改制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自獲準改制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改制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并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籌建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改制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di三十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三十一條 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各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地址、注冊資本及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及分支行行長的姓名等;
(二)擬轉入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清單,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模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貸款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貸款損失準備數額;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合同轉讓法律意見書,對于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合同,應當對銀行制定的緊急預案提出法律意見;
(六)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外商獨資銀行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以及外商獨資銀行分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十)改制后新增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和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十一)擬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成都公司注冊流程辦理都是怎樣的?成都公司注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di三十二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后交回原外國銀行分行的金融許可證,領取新的金融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原外國銀行分行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di三十三條 由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外商獨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四)受到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同意;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無償撥給或者授權境內已設分行無償撥給擬設分行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所在guojia或者地區應當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機構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di三十五條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當經營狀況良好,主要監管指標達到監管要求,并符合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di三十七條 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di三十八條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組織管理結構、信息科技系統部署及管理情況等,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的,應當確保擬設外國銀行分行與已設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在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業務系統、人員配備等方面有所區分,并在籌建計劃書中說明;
(四)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ui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
(六)申請人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
(七)申請人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八)初次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人應當報送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規的摘要;
di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籌建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di四十條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外國銀行分行的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四十一條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營業地址、營運資金、業務范圍、擬任分行行長姓名等;在擬設分行同一城市設有代表處的,應當同時申請關閉代表處;
(四)開業前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合法的聲明;
(七)擬在開業時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人民幣業務籌備情況的說明,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八)擬設分行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di四十二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外國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di四十三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及信用卡中心、小企業信貸中心、私人銀行部、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貴金屬業務部等分行級專營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撥給各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di四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級專營機構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營機構符合該項業務的發展方向,符合銀行的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銀行整體競爭能力;
di四十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di四十六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一級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二級分行,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di四十七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結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等,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五)申請人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
di四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籌建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di四十九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完成籌建工作后,銀保監會修訂發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的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五十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營業地址、營運資金、業務范圍、擬任分行行長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姓名等;
(七)擬設機構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di五十一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支行升格為分行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關于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下設分行的條件,申請人應當在籌建開始前3日內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籌建報告,領取開業申請表。擬升格的支行應當在提交籌建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特殊情況下可延長3個月。申請人在完成籌建工作后,按照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下設分行開業的條件和程序,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支行升格分行的申請。
di五十二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di五十三條 設立支行,申請人應當在擬設支行所在城市同一行政區劃內設有分行或者分行以上機構。所在城市同一行政區劃是指所在城市及以下行政區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廣東省內設立的分行可以申請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支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在廣東省內設立的分行,可以申請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支行。
(一)正式營業1年以上,資產質量良好;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廣東省內分行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在廣東省內分行正式營業1年以上,資產質量良好;
(二)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zui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廣東省內分行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在廣東省內分行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zui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四)已建立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監督、授權和調整的制度和機制,并有足夠的專業經營管理人才;
di五十五條 擬設立支行的申請人應在支行籌建3日前向擬設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提交籌建報告并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
di五十六條 擬設立支行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籌建報告之日起9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擬設支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
支行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支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送銀保監會和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銀保監分局。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應及時向擬設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報告。
di五十七條 擬設支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一式兩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營業地址、營運資金、業務范圍、擬任支行行長的姓名等;
(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已撥付到位,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擬任支行行長簡歷、商業銀行從業及相關管理經驗、履職計劃等詳細說明;
(六)擬設支行人員名單、簡歷、培訓記錄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支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di五十八條 支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銀保監分局報告。開業延期的zui長期限為3個月。
支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四)受到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同意;
擬設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所在guojia或者地區應當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機構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di六十條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已設立營業性機構的,除已設立的代表處外,不得增設代表處,但擬設代表處所在地為符合guojia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的地區除外。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代表處,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五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機構應當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di六十一條 外國銀行設立代表處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六十二條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代表處,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代表處的名稱、所在地、擬任首席代表姓名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設代表處的目的和計劃等;
(五)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ui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
(八)申請人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十)初次設立代表處的,申請人應當報送由在中國境內注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的與該外國銀行已經建立代理行關系的證明,以及申請人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規的摘要;
di六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銀行代表處,應當憑批準文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外國銀行代表處應當自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批準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遷入固定的辦公場所。遷入固定辦公場所后5日內應當向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銀保監分局報送相關資料。
外國銀行代表處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遷入辦公場所的,代表處設立批準文件失效。
di六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準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zui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內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認可;
di六十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保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前款所指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事項,如需另經銀保監會或者銀保監局批準設立,或者需銀保監會或者銀保監局進行股東資格審核等,則相關許可事項由銀保監會或者銀保監局在批準設立或者進行股東資格審核等事項時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入股行為進行合并審查并作出決定。
di六十六條 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提交下列對外投資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被投資方的基本情況、投資方進行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權投資及后續整合方案、發展計劃、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被投資方基本情況,投資方進行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股權投資前后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盈利性等經營狀況的分析和對比,交易結構和后續安排,整合方案,發展計劃,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九)申請人與被投資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關于風險隔離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等情況;
(十一)申請人zui近2年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重大案件的,應提交整改情況的說明;
di六十七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發起人或者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關于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者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本節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適用本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di六十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變更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及其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及其股東以及外國銀行的董事會已決議通過變更事項;
(二)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外國銀行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同意其申請,但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總額不變僅變更幣種的除外。
di六十九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變更營運資金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變更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七十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變更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變更營運資金,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后的業務發展規劃、資金用途、對主要監管指標的影響;
(三)增加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應提交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四)申請人及其股東關于變更注冊資本的董事會決議,外國銀行關于變更分行營運資金的董事會決議;
(五)申請人股東及外國銀行應當提交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關于變更事項的意見書,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無須提交;
di七十一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獲準變更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獲準變更營運資金,應當自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di七十二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本條所稱變更股東包括股東轉讓股權、股東因重組或被收購等發生變更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股東變更情形。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僅因商號、責任形式等變更引起更名,而股東主體未變更的,無須申請變更股東,但應在變更事項完成后1年內,就變更事項申請修改章程。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股東,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應當符合本辦法di十條至di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的,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七十三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四)申請人股東、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是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關于變更事項的意見書;
(六)各股東與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簽署的合資經營合同,但單一股東的外商獨資銀行除外;
(七)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的章程、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名單、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zui近3年年報、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八)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ui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反洗錢制度等。中外合資銀行擬受讓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無須提交反洗錢制度;
(九)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為外方股東的,應當提交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規的摘要;
di七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獲準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應當自銀保監會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相關交易的證明文件,同時抄報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di七十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及其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及其股東的董事會已決議通過變更事項;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因股東發生合并、分立等變更事項的,該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根據銀保監會的要求進行相關調整。
di七十六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應當向銀保監會提交申請資料。
銀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七十七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合并須經合并籌備和合并開業兩個階段。
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應當按照變更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合并籌備和合并開業的申請;被吸收方自行終止的,應當按照終止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申請;被吸收方變更為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設立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申請。
新設合并的,新設方應當按照設立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合并籌備和合并開業的申請;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按照終止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申請。
di七十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立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分立須經分立籌備和分立開業兩個階段。
存續分立的,存續方應當按照變更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分立籌備和分立開業的申請;新設方應當按照設立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申請。
新設分立的,新設方應當按照設立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分立籌備和分立開業的申請;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按照解散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向銀保監會提交申請。
di七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除應當按照本辦法di七十七條、di七十八條的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外,還應當向銀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四)申請人各方股東應當提交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關于變更事項的意見書,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無須提交;
(五)申請人各方股東簽署的合并、分立協議;申請人各方股東簽署的合資經營合同,但單一股東的外商獨資銀行除外;申請人各方股東的章程、組織結構圖、董事會及主要股東名單、zui近1年年報;
(六)申請人各方股東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ui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反洗錢制度等。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無須提交反洗錢制度;
(七)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后銀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和關于變更組織形式、合并、分立的方案抄送申請人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各一份)。
di八十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在其章程所列內容發生變動后1年內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請。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修改章程僅涉及名稱、住所、股權、注冊資本、業務范圍且變更事項已經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批準的,不需進行修改章程的申請,但應當在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作出上述變更事項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將修改后的章程報送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
(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股東的董事會已決議通過或者經股東有權部門履行法定程序同意修改章程;
di八十二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修改章程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修改章程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修改章程,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修改章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八十三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修改章程,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六)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或者申請人法律部門出具的對新章程草案的法律合規意見函;
(二)申請人已獲得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新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的許可文件;
本條di(一)項、di(二)項不適用外資銀行名稱未變更、僅申請變更其在中國境內機構名稱的情形。
外國銀行單獨出資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申請變更名稱的,擬變更的名稱應當反映股東的商譽。
di八十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變更名稱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名稱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變更外資銀行名稱,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八十六條 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外國銀行因合并、分立、重組等原因申請變更其在中國境內機構名稱,應當在合并、分立、重組等變更事項發生5日內,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報告,并于30日內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銀保監分局(一份):
(四)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外國銀行的組織結構圖、董事會以及主要股東名單;
(五)外國銀行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對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承擔稅務、債務責任的保證書;
(七)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及外國銀行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材料,包括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ui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反洗錢制度等。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無須提交反洗錢制度;
(八)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外國銀行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對變更事項的批準書或者意見書;
(九)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外國銀行更名后,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di八十七條 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外國銀行因其他原因申請變更在中國境內機構名稱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5日內,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報告,并于30日內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銀保監分局(一份):
(二)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外國銀行更名后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外國銀行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對變更事項的批準書以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本條di(二)項、di(三)項不適用外資銀行名稱未變更、僅變更在中國境內機構名稱的情形。
外資銀行支行因營業場所變更等自身原因擬變更名稱的,不需進行更名的申請,但應當于變更后15日內向開業決定機關換領金融許可證。
di八十八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同城內變更住所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同城內變更住所、外國銀行代表處在同城內變更辦公場所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在同城內變更住所、外國銀行代表處申請在同城內變更辦公場所,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八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同城內變更住所、外國銀行代表處在同城內變更辦公場所,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二)擬遷入住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di九十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代表處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導致的行政區劃、街道、門牌號等發生變化而實際位置未變化的,以及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區劃內變更營業場所的,不需進行變更住所或者辦公場所的申請,但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于變更后15日內向開業決定機關換領金融許可證。
di九十一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銀保監會批準后解散:
(一)外商獨資銀行及其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及其股東的董事會已決議通過解散;
(二)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已同意其申請;
(三)具有有效的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人員安置、客戶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存放的方案。
di九十三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解散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解散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解散,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解散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九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解散,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四)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股東所在guojia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關于該機構解散的意見書;
(五)關于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解散后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人員安置的計劃和負責后續事項的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客戶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移交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檔案保管機構的相關說明;
di九十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機構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或者因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者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在向法院申請破產前,應當向銀保監會提出申請。
di九十六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破產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破產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破產,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破產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九十七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破產,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四)客戶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移交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檔案保管機構的相關說明;
di九十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外國銀行申請關閉分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具有有效的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人員安置及客戶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在中國境內保存的方案。
di九十九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一級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二級分行,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外國銀行分行的關閉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外國銀行申請關閉分行,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的,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或者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關閉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一百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關閉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外國銀行申請關閉分行,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四)擬關閉機構的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人員安置的計劃,客戶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在中國境內保存方案和負責后續事項的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di一百零一條 外國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設立代表處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對擬關閉分行的申請進行審查和決定;在經銀保監會批準外國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后,所在地銀保監局對該外國銀行在同一城市設立代表處的申請進行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并申請在同一城市設立代表處,應當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材料連同關于外國銀行關閉中國境內分行的初審意見報送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及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一百零二條 外國銀行申請關閉在中國境內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設立代表處的,應當具備本辦法di五十九條、di九十八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在終止業務活動前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四)擬關閉分行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人員安置的計劃,客戶身份資料和業務檔案在中國境內保存方案和負責后續事項的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di一百零三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申請關閉支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的董事會或者有權部門已決議通過關閉支行;
di一百零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關閉支行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申請關閉支行,應當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關閉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一百零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申請關閉支行,應當在終止業務活動前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一式兩份):
(三)擬關閉支行資產處置、債務清償、人員安置的計劃和負責后續事項的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di一百零七條 外國銀行關閉代表處的申請,由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國銀行申請關閉代表處,應當向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并同時抄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關閉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一百零八條 外國銀行申請關閉代表處,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關閉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特殊情況下,該申請書可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
di一百零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在境內外發行須經銀保監會許可的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di一百一十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發行須經銀保監會許可的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發行須經銀保監會許可的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發行須經銀保監會許可的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一百一十一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發行須經銀保監會許可的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十)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但申請人赴境外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除外;
di一百一十二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下列兩類:
(二)普通類資格:除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di一百一十三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開辦基礎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具有接受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且從事衍生產品或者相關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名,風險模型研究人員或者風險分析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應當專崗專人,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di一百一十四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開辦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除具備本辦法di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臺、中臺、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風險管理系統;
(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直接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活動或者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三)具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di一百一十五條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其母國應當具備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若不具備本辦法di一百一十三條或者di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其總行(地區總部)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同時該分行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當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二)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易統一通過對其授權的總行(地區總部)系統進行實時平盤,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di一百一十六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一百一十七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業務計劃書或者展業計劃及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1.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指導原則、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當體現交易前臺、中臺、后臺分離的原則)和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計劃;
8.交易主管人員崗位職責制度,對各級主管人員與交易員的問責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
(六)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敞口量化規則或者風險限額授權管理制度;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若不具備本辦法di一百一十三條或者di一百一十四條所列條件,除報送其總行(地區總部)的上述文件和資料外,同時還應當報送下列申請資料:
(一)外國銀行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二)除外國銀行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外國銀行總行(地區總部)出具的確保該分行全部衍生產品交易通過總行(地區總部)交易系統進行實時平盤,并由其總行(地區總部)負責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承諾函。
di一百一十八條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獲準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在評估并確保中國境內其他擬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行應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提交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以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所需的材料后方可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di一百一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分為申請開辦發卡業務和申請開辦收單業務。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具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問責機制健全有效;
(二)信譽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內控機制和案件防控體系,zui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惡性案件;
(三)具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應當有具備信用卡業務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至少1名,具備開展信用卡業務必需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全面實施分級授權管理;
(五)已在中國境內建立符合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要求的業務系統,具有保障相關業務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的技術能力;
di一百二十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發卡業務,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基礎。zui近3年個人存貸款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穩定,個人存貸款業務客戶規模和客戶結構良好,銀行卡業務運行情況良好,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征信系統的連接和使用情況良好;
(二)具備辦理信用卡業務的專業系統。在中國境內建有發卡業務主機、信用卡業務申請管理系統、信用評估管理系統、信用卡賬戶管理系統、信用卡交易授權系統、信用卡交易監測和偽冒交易預警系統、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系統、催收業務管理系統等專業化運營基礎設施,相關設施通過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能夠保障客戶資料和業務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業務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總體業務競爭能力。能夠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情況持續開展業務成本計量、業務規模監測和基本盈虧平衡測算等工作。
di一百二十一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收單業務,除應當具備本辦法di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開辦收單業務的良好基礎。zui近3年企業貸款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穩定,企業貸款業務客戶規模和客戶結構較為穩定,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征信系統連接和使用情況良好;
(二)具備辦理收單業務的專業系統。在中國境內建有收單業務主機、特約商戶申請管理系統、特約商戶信用評估管理系統、特約商戶結算賬戶管理系統、賬務管理系統、收單交易監測和偽冒交易預警系統、交易授權系統等專業化運營基礎設施,相關設施通過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能夠保障客戶資料和業務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業務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業務競爭能力。能夠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情況持續開展業務成本計量、業務規模監測和基本盈虧平衡測算等工作。
di一百二十二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辦信用卡業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一百二十三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五)信用卡章程,內容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賬戶適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水平,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di一百二十四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開辦其他業務,是指申請開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di二十九條di(十四)項或者di三十一條di(十三)項所指的業務。
(一)具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和問責機制健全有效;
(八)具備開展該項業務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di一百二十六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辦其他業務的申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其他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其他業務的申請,由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開辦其他業務,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辦擬經營業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di一百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開辦其他業務,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二)擬經營業務的詳細介紹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
di一百二十八條 申請擔任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首席代表,擬任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無不良記錄;
(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包括大學本科)學歷,且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不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應當相應增加6年以上從事金融或者8年以上從事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首席代表在銀保監會或者所在地銀保監局核準其任職資格前不得履職。
di一百二十九條 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