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備案申請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其他事項備案
提交材料規范
文件名稱
派駐企業地址、外文名稱備案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備案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外國(地區)企業地址或外文名稱變更證明;4、其他有關文件證件;5、登記證復印件
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項地址變更證明需提交該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企業地址變更證明原件,如提交復印件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或使領館認證;外文名稱變更需提交該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原件,如提交復印件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或使領館認證。
6、備案完成后,需將登記證原件交回,以換領新的登記證。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項及權限:
1、辦理(單位名稱)的名稱核準□、
設立□、變更□、備案□、注銷□、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撤銷□、注銷□)、
2、同意□、不同意□核對登記材料中的復印件并簽署核對意見;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錯誤;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5、同意□、不同意□領取營業執照和有關文書。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備案.doc